汙染環境犯罪,近幾年一直呈現上升趨勢,且大多數被告都被判處實刑。近期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送審稿,對該罪還增加了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處罰,可見國家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和決心。
筆者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刑事辯護),發現九成以上的犯罪都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有關,而這其中又以“危險廢物”和“含重金屬的汙染物”為主。本文將重點談一談“含重金屬的汙染物”的有關問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發布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該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含重金屬的汙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法釋〔2016〕29號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綜上,若行為人“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屬的汙染物”,依法將構成汙染環境罪。那麽問題來了,此種情形下若是達標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汙染物,是否屬於有毒物質,該排放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不是汙染物中隻要檢出了重金屬成分都會被認定為“有毒物質”?
筆者最近遇到一個案件:涉案公司經營外包裝紙箱印刷業務,使用的是黑色水性油墨(SGS測試結果顯示鎘、鉛、汞、六價鉻等符合相關限值要求),操作工人將清洗印刷機墨輥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到了下水道,該下水道連接市政管網,最終進入市政汙水處理廠。
接到舉報後,辦案機關對清洗廢水取樣監測發現:銅、鋅、砷的含量分別為0.09mg/L、0.07 mg/L 0.0004 mg/L。檢察機關認為,該廢水中含有重金屬成分,以此定性為“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進而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筆者接手案件後,發現該廢水中雖檢出了重金屬成分,但查閱相關國家標準《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其中銅、鋅、砷的排放限值分別為:0.5 mg/L、1.0 mg/L、0.1 mg/L。從上可得出兩個結論:(一)即便是經過汙水處理廠處理過的廢水,其中仍然會含有重金屬,想要完全剔除掉非常非常困難,國家排放標準中允許含有其成分隻要不超標即合法。(二)通過數值對比,涉案公司排放的清洗廢水比汙水處理廠處理過之後排放廢水的重金屬含量還低;換言之,涉案公司屬於達標排放。
再者自然界的水體中,多多少少都會含有重金屬,尤其是礦區附近的自然水體其含量會更高。我們再來看一部國家標準《k8凯发电子游戏官网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其中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銅、鋅、砷的排放限值是多少呢?分別為1.0mg/L、1.0 mg/L、0.01 mg/L。從上同樣可得出兩個結論:(一)我們的飲用水中尚且不能完全排除重金屬成分,國家標準中也允許其成分存在,隻要不超標就是符合飲用標準的;(二)涉案公司排放的清洗廢水雖檢出了重金屬,但其重金屬含量限值甚至要遠遠低於k8凯发电子游戏官网飲用水的衛生標準,是很“幹淨”的水。
至此,大家也應該看明白了,隻要排放的汙染物中含有重金屬成分就被認定為“有毒物質”,這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筆者認為,至少應該以超標為前提。
辦案機關要是機械的按著這個標準去刑事立案追訴,那將會出現很矛盾的事情:汙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中含有重金屬成分,他們隻要達標正常排放就合法;但是,你把他們正常達標排放的水抽一車拉回來,再倒入自己公司的下水道(又將流回汙水處理廠),此時就會構成犯罪。我想這種荒唐之事,恐怕也違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吧。
最後,筆者希望辦案機關不要太機械的去理解法律條文,首先要想一想是否合乎常理,也在此呼籲“立法者”們盡快出台新的法律或解釋從根本上去解決這一問題。
2020年11月3日
附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附2:“普通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汙染物的入刑標準
法釋〔2016〕29號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